民之所需,行之所至。市人大常委会回应民生期盼,顺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求,启动《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致力将文明行为从道德层面上升至法规层面,以法治权威促进文明行为养成,通过法治保障为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为“文明”立法,重在深化认识。制定《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生动实践,既填补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空白,又为提高公民道德素养,提升我市城乡管理水平,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认识清、方向明,才能行动敏。要广泛深入解读宣传为“文明”立法的重大现实意义,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为“文明”立法,贵在刚柔相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提升广大市民文明素质和道德修养。而促进文明行为养成,需要“软”引导,更需要“硬”约束。《条例》作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第一部法规,其制定出台要正确处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把握好法治与道德的平衡点,聚焦我市创文工作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坚持社会有共识、立法有依据、实践有作用的立法导向,听取多方面意见建议,包容多样化利益诉求,以法律“硬制度”促进文明习惯“软着陆”。
为“文明”立法,成在引领推动。立法对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之前,文明创建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如今还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每一个人都是城市治理和文明创建的付出者、受益者。只有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更好地激发起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自发的努力。为“文明”立法,要通过法规条文构建协调顺畅的监管机制,发挥法规引领推动作用,促进文明创建主体的转变,实现从“管理”到“治理”,最终实现立法与文明创建、社会共治相互衔接、相得益彰。(钟宇亮)
编辑:古九平 审核:温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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