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一个地区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的重要支撑。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梅州、开创富民兴梅新局面,须要有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保证。此次市人大制定《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就是要为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根本上、源头上治理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诸多问题,为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梅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公民文明素质普遍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梅州形象明显改善。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领域道德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城市交通高峰期一些行人“抢过”红灯、不走人行横道、机动车逆行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景区随地吐痰、乱停乱放、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
文明都是管出来的,丑行都是惯出来的。这些问题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更应当从制度层面,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制止。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相关部门要及时将一些领域道德失范的现象公之于众,在媒体平台曝光,在网络上播放。二是创建文明城市人人有责,每个人也要对不文明行为说“不”,该劝阻的劝阻,该提醒的提醒。遇到那些不听劝还恼羞成怒者,不妨拿出手机“随手拍”,让丑态陋习多“见见光”,也能倒逼一些人培养起尊重规则、敬畏规则的“镜头感”。
市民文明一小步,城市文明一大步。只有推动社会各方面、各系统、各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才能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取得实效。 (杨在峰)
编辑:古九平 审核:温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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