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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 2022-07-29来源:南方+

  梅州文明行为将有“法”约束、有章可循。7月28日,梅州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梅州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近年来,当地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市民文明素养和道德水平显著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弘扬苏区精神,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结合梅州实际,《条例》应运而生,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三十四条,五个章节。第一条至第十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专门机构职责、政府部门职责、社会团体及基层自治组织等职责、表彰奖励、宣传机制、志愿服务、投诉举报等内容。

  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内容涵盖了公民文明、执法和政务服务文明、公共场所文明、公共卫生文明、道路交通出行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文明旅游、医疗秩序、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网络文明、弘扬社会正气、绿色健康生活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增加了很多“客家”元素。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分别为红色基因、客家文化、球乡风采、侨乡风貌,倡导群众积极传承梅州客家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城市自豪感。

  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从设施保障、重点治理清单、职责分工等规定了文明促进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了行为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为附则,确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编辑:古九平 审核:温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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